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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贷利息免征增值税应符合的条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那么,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应税服务行为。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法人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所投资企业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将资金贷与企业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都应该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而在营业税时期,集团企业之间统借统贷是免征营业税的,财税〔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公告中规定,在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对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称“统借方”)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均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本次营改增后,将该项优惠政策平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1、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属于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要判断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最直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对此,已有顾问单位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并办理了《企业集团登记证》,办理的手续并不复杂。

2、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

3、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统借方所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借款利率标准,对统借方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服务全额征收增值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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