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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政策区别

某单位是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粗看下以为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实两者为不同概念。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依据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浙江省科技厅发布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7〕88号)。认定要求为: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认定要求为: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若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认定方式及程序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1)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http://www.zjsti.gov.cn),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

(3)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认定时间和批次:按最新文件规定,原则上每年3月、6月、11月底前各报备一次,全年一共三次。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1)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网(http://www.innofund.gov.cn)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认定时间和批次: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认定备案。

三、后续管理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在云平台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扶持政策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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