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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分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的区别

作者:戚有明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分别属于不同的税目,税款的计算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少扣缴单位混淆了上述两项所得的概念,造成了错误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的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委托单位与受托人签订劳务合同,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资格主体的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法人或组织,另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成立,一般要符合:(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劳务务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

2、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的工作,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定的报酬,该项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3、劳动者取得的报酬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取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不存在加班费、奖金、社保费等相关所得。

综上分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可以通过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等方面进行区分。劳务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短,主体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并且劳动方往往需要自备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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