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点税会网!

企业支付境外单位及个人的佣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境外单位及个人的佣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

甲企业的产品主要销往境外,2016年全年共支付境外个人佣金360000元,其中1-4月共支付120000元,5-12月共支付240000元。

就以上经济事项,甲企业是否有扣缴义务?账务如何处理?代缴税金是否可税前扣除?

 

一、营改增之前的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如果该境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甲企业应是扣缴义务人,就该经济事项代扣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甲企业1-4月支付佣金需代扣缴营业税:120000×5%=6000

支付佣金:

借:销售费用/佣金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扣缴营业税:

借:销售费用/佣金 60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6000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甲企业并非纳税人,只是扣缴义务人,因此,年未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6000元。

 

二、营改增之后的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因此,营改增之后,如果该境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甲企业还应是扣缴义务人,就该经济事项代扣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甲企业5-12月支付佣金需代扣缴增值税:240000÷(1+6%)×6%=13584.91

支付佣金:

借:销售费用/佣金 240000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3584.91

  贷:银行存款  24000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3584.91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3584.91

   贷:银行存款  13584.91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甲企业并非纳税人,只是扣缴义务人,因此,境外个人缴纳增值税后实际收取的佣金应是226415.09元(240000-13584.91),但企业实际支付240000元,年未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584.91元。

 

三、问题思考:

思考1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依上述政策,甲企业支付佣金的对象所提供的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按政策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但现实中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的都缴纳了,企业就此事项应如何向税务机关沟通?

思考2

营改增后甲企业就佣金事项与相关人重新签订佣金合同,注明支付的佣金含税,那么上述金额是否要纳税调增?

联系电话

0579-82395562

违纪举报邮箱

jhzr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