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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广大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期望。长期以来,您们辛勤劳动、规范经营、诚信纳税,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收,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向您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并对您们多年来给予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与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同年9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11月,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等25家单位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标志着我省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全面实施。截止今年6月底,我省税务机关已公布税收“黑名单”50件(国税45件、地税5件),这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纳税诚信建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今年4月,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黑名单”公布标准,严厉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变化大,范围广,如重点修改的税收“黑名单”公布标准,原标准是由总局、各省局、各地市局分别制定,此次修改为全国统一标准,公布标准对照浙江省旧标准大大降低,以后待公布的税收“黑名单”会较以往更多。为了让广大纳税人远离“黑名单”,知足知止,信为先,行更远,我们将新修订《办法》主要调整的内容告知如下:

一、税收黑名单公布原则

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

二、税收“黑名单”公布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税收“黑名单”公布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对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适用相关法律依据、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四、 税收“黑名单”公布方式

统一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要通过“信用浙江平台”、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五、 税收“黑名单”救济措施

一是在公布前,偷税、欠税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偷税、欠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增加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降低了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六、 税收“黑名单”信息保存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七、税收“黑名单”惩戒措施

税收“黑名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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