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筑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时,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有哪些?
背景资料:
A建筑企业与B公司,2016年6月1日签订一个建筑施工合同,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工程形象进度的80%付款。2016年6月1日开始施工,预计至2017年7月底整个工程施工完成,B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末支付工程款,2016年12月31日前, A公司已累计收到B公司工程款4800万元(假设不含增值税金额),同时工程按形象进度确认,已完工60%。
1.A公司该项目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多少?
2. A公司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多少?
3. A公司该项目会计应确认销售收入多少?
解答: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金额: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点,可总结为:预收原则、先开票原则、收到款项原则、合同约定付款原则。A公司2016年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48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完工进度应确认6000万元。
三、会计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讲的最为复杂,其实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形象进度确认加谨慎性原则。谨慎的体现在:如果预计成本能收回,收入与成本按相同金额确认,不确认利润;如果连成本都收不回,那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损失)。该公司可按完工进度确认销售收入6000万元。
四、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6660万元
贷:工程结算收入 6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28万元(4800万*11%)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 132万元
待转销项税额88万待下次确认增值税收入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中。
点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差异:两者基本一致,除非出现谨慎性原则的事项出现。当然这部分需要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这两者差异,一直存在不被建筑企业注意和重视,但在营改增之后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其重要性。企业所得税收入可能存在大于增值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