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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6关联单位之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涉税问题

1-1-1006关联单位之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涉税问题

问题:

    关联单位之间的无息拆借资金是否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背景:

1.企业集团如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转与借用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息资金拆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2.A公司与关联方B公司之间无息资金拆借资金,A公司与B公司投资主体由同一自然人投资。

在税务上企业之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费。

解答:

   1.增值税处理

  12016营改增前政策规定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暂行条例分析,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未提及无偿提供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在其他法规也未看到无偿提供服务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也存在一定争议,有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三十六条规定,认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要求资金提供方合理估计资金成本并缴纳营业税。

22016营改增后政策规定及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活动是属于销售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无偿提供资金是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有存在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来判定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出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的利息收入,增加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在实务中,由于政策模糊,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又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坚持判定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的行为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原则,企业很难进行申诉。

    核心提示:企业应关注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行为存在的税务风险。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应尽可能符合统借统还的形式实现资金拆借,统借统还是收取利息是不征收增值税。非集团内企业间借款尽可能规避拆借资金形式出现,否则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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