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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工用餐的涉税处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企业职工用餐的相关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用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职工的用餐问题是每一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职工食堂,有的企业与餐饮公司合作的方式提供用餐,有的企业直接给职工发放用餐补贴。不管哪一种形式,用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么在实务处理中,纳税人最关注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票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职工食堂、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职工食堂、职工食堂以外的餐饮公司、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餐费。具体如下:

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职工食堂

企业职工食堂如果仅为本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属企业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只要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即可列支。

二、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职工食堂

如果职工食堂除了为本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流转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发票方可列支。

三、职工食堂以外的餐饮公司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餐饮公司的经费,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的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餐费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用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后报销,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纳入职工福利费。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单的形式即可列支。

五、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一点提示

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在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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