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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营改增对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一、资料如下

浙江金华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房产项目都是普通住宅),取得销售款105.00万元,对应的开发成本合计63.38万元(63.38万元不含利息支出,假定该项目无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其中: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5.00万元;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50万元;

前期工程费2.00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26.50万元;

基础设施费5.00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

开发间接费用1.875万元;

 

二、针对营改增假设三种情况

1、假设项目在营改增销售完毕,取得105.00万元房款,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5.00万元。

2、假设项目在营改增前取得预售收入30%(31.50万元),营改增后取得70%(73.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1.50万元(31.5+73.5/1.05)。

3、假设项目在营改增销售完毕,取得105.00万元房款,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万元。

三、结论

项目

假设1

假设2

假设3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05.00

101.50

100.00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88.28

84.59

83.00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5.00

25.00

25.00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8.38

38.38

38.38

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500

1.500

1.500

前期工程费

2.000

2.000

2.000

建筑安装工程费

26.500

26.500

26.500

基础设施费

5.000

5.000

5.000

公共配套设施费

1.500

1.500

1.500

开发间接费用

1.875

1.875

1.875

3.房地产开发费用

6.34

6.34

6.34

其中

利息支出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6.34

6.34

6.34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5.88

2.19

0.60

其中

营业税

5.25

1.58


城市维护建设税

0.37

0.36

0.35

教育费附加

0.26

0.25

0.25

5.财政部规定的的加计20%扣除数

12.68

12.68

12.68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增值额

16.73

16.92

17.01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18.95%

20.00%

20.49%

五、适用税率(%)


30.00%

30.00%

六、速算扣除系数(%)


0.00

0.00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0.00

5.07

5.10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10

1.99

2.04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10

3.08

3.06

 

四、分析

1、三种假设由于收款时间不同,应税收入成递趋势。

(1)假设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5.00万元。

(2) 假设2,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1.50万元(31.5+73.5/1.05)。

(3)假设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万元。

2、三种假设由于收款时间不同,“扣除项目金额”成递趋势。

主要差异是土地增值税可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假设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5.88万元,其中:营业税5.25万元(105.00*5%)、城市维护建设税0.37万元(5.25*7%)、教育费附加0.26万元(5.25*5%)。

(2)假设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2.19万元,其中:营业税1.58万元(31.50*5%)、城市维护建设税0.37万元((1.58+73.5/1.05*5%)*7%)、教育费附加0.26万元((1.58+73.5/1.05*5%)*5%)。

(3)假设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0.60万元,其中:营业税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37万元((105.00/1.05*5%)*7%)、教育费附加0.26万元((105.00/1.05*5%)*5%)。

3、三种假设由于收款时间不同,增值额成递增趋势、增值率成递趋势。

在上述情况下,一个简单的数学原理,分子分母同时减少,结果会增加。

4、三种假设由于收款时间不同,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金存在差异。

(1)假设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5.00万元,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2.10 万元(105.00*2%)。

(2)假设2,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1.50万元,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2.10 万元。{31.50*2%+[ (73.5/1.05)-(73.5/1.05*0.03)]*2%}。

(3)假设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万元,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2.04 万元。{ [ (105.00/1.05)-(105.00/1.05*0.03)] *2%}

 

五、结论

由于普通住宅在增值率不超过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本次列举的极端例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在原基础数据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取相同房款时,营业税税负比增值税税负略高,以致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率会略微上升,将导致土地增值税负提高。

                                   本文作者:会计师、税务师  虞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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