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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一些税会问题的分析解答

    1、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2、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因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金额较大),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4企业股东借款,超过年末尚未结清。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5、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6企业有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人员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少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8如有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的情况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9、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入账,所得税能否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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