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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5 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时间

问题1-1-1005 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时间

问题:

     1. 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背景:

A公司20151010日将人民币1000万元借给刘XX,借款期限20141010日至2016109日,利率10%,合同约定刘XX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还清本金和利息。

该业务发生的利息收入应在何时确认增值税或营业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税收与会计上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解答: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091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该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16109日,但由于201651日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该项利息收入不存在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该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16109日。

3.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2016109日。

4.会计确认收入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年确认收入。

核心提示:企业出借资金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实务中,非金融企业常常会出现利息不能按约定时间收到,甚至收不回来,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收也不确认收入。这样做是错误的,企业正确操作是会计上可视情况不确认收入,但应按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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