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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4  作者:金华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局,金义都市新区招商发展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8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zjsti.gov.cn,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金华市科技局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

    (三)公示认定。金华市科技局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备案颁证。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其他事项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建立季度认定备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20日、520日、820日和1110日前将推荐报告等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分批送交金华市科技局工业与高新技术处,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邮箱:610714563@QQ.com

   联系人:陆军雄,联系电话:82270009 82468931。邮寄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 邮编: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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