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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款应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河北某汽车销售公司在2012年、2013年将汽车配件免费赠送给客户,未申报销售收入,也未进行成本抵扣。现税务局认定该企业免费赠送客户配件应视同销售,应补缴增值税2012年度2126.09元和2013年度36577.17元。

    税法专家赖绍松认为:该企业如果补缴该笔增值税款,那么该税款属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笔增值税款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并未规定所有增值税款都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事项做了列举性规定,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款不能扣除,但该条并没有强调所有的增值税款不能扣除。

    (2)不允许抵扣或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款应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所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抵扣或未能抵扣的增值税款是应当准予扣除。

     在本案中,如果按照税务局的认定,该企业2012年度无偿赠送客户配件未视同销售少计增值税2126.09元及2013年度无偿赠送客户配件未视同销售少计增值税36577.17元,要求该企业补缴该笔增值税,如果该企业现在确实补缴,那么已无进项可抵扣,也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款,那么在该企业在缴纳该笔税款后,税务局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应将该笔增值税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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