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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讲解

原创 2017年-03-17   中瑞戚有明  一点税会网

按税法规定,2017年3月31日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随着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限(2017年3月31日)的临近,我司发现个别纳税人对这一申报工作,仍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不仅增加了涉税风险,而且影响了税收诚信度,有必要加以规避。

1.自行纳税申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2.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1  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年所得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

2.1.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11项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扣除,不含年所得内。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①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②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10)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2.1.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不含以下所得(申报时可扣除):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2  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3  已缴(扣)税额

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2.4 抵扣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5减免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3.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5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申报方式

5.1上门申报方式

5.2邮寄申报方式

5.3网上申报方式

5.4手机申报 浙江地税局推出支付宝刷脸查个税和电子税务局个人用户注册服务

6.申报管理

6.1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6.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6.3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6.4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6.5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6.6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6.7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7.法律责任

7.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7.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7.3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7.4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7.5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7.6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7.8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7.9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7.10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8. 税务风险提示:

8.1 平时已足额纳税,不需再申报。

平时已足额纳税,再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不就是重复缴税吗?这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2 年所得12万元指的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6年度收入虽然已达12万元,但扣除经法定费用后,没有达到12万元,所以也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年所得12万元并非是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以上。

8.3 年所得指的是所得所属期年度

个人所得以实际收到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所得,而不是所得的所属期年度。比如,大部分企业的工资会在次月发放,那么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是在今年1月份取得的,虽然工资所属期为上年度,但是在下年度1月取得,仍应当计入下年度所得。

8.4自行申报就是必须本人申报

自行申报,就是要由本人亲自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不能由别人代替。这是不正确的。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8.5未进行年度申报不承担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只是一种形式,办不办无所谓,不会承担什么责任。这是不正确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有年度申报义务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应申报而未申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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