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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001 购买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是否征增值税

问题:

1、公司日常利用存量资金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收到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

2、公司转让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

背景:

1A公司201651日向XX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三个月,年收益率3.6%

2A公司201681日向XX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三个月,年收益率3.6%,由于资金需要,201691日,于XX银行协商,将该理财产品转让给B公司,取得1万元收益。

3、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1)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①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②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2)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解答: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A公司201651日向XX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三个月,年收益率3.6%,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A公司201691日,转让理财产品转让取得1万元收益,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

   点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关键要区分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要征收增值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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