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政策的一点想法
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顾以前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5]35号:
(一)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 :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享受财税[2005]35号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可以看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在行权时要直接计入当期,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能享受上市公司的优惠: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计算适用税率),这样的税率就会很高,最高45%。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延迟到股权转让时,税率按20%,
解决了一直以来非上市公司的难以享受税收“红利”的困境,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