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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账户:全球征税与涉税服务

海外账户:全球征税与涉税服务

    来源:中税协宣编部

     全球征税与涉税服务——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在“2016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五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的演讲 最近网上有这样一些信息:中国和世界各国即将执行CRS协定,全球征税即将开始;欧盟委员会开了一个罚单,对苹果公司追讨过去130亿的税款;美国的FATCA对有关税务居民偷税问题进行刑诉;中国税务部门也要大开杀戒,明年将清查个人全部银行账户,要清查2600万账户。引起了一些热议,甚至恐慌,有必要澄清一下,有的确有其事,有的不太准确。

为什么要全球征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避税港的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对此,各国税务机关和政府正在加强国际合作,很多法案的出台都是为了反避税。这里提到避税港,什么是避税港?全球对避税港大致划分为三类:一个是不征税或者税率很低的地区,特别是完全不征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的地区;第二个是低税率地区;第三个是特惠避税港口。  

 关于CRS,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十个重要问题。

第一,什么是CRS?实际是英文“CommonReporting Standard”三个单词的首字母组合,中文翻译为“共同报告标准”。CRS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经二十国集团(G20)领导同意实施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共同标准。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税务总局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CRS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

第三,哪些账户需要接受调查呢?主要对各国非居民金融账户,这里涉及一个概念,什么是非居民?非居民由两类组成:一类是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一类是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对以上两类非居民在中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账户交换信息,大家一定要清楚不是对所有的中国居民个人金融账户信息全部要清查,而是对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开展尽职调查。

 第四,尽职调查对账户金额有没有限制?对于个人账户没有下限,所有个人账户都要查,但是对于账户加总余额600万以上的高净值账户适用更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对于新开机构账户没有下限,均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存量机构账户,其加总余额不超过150万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150万以上的则要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调查由谁来做?由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但相关责任仍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

第六,这些金融机构要报哪些信息?一共包括以下七种:个人和机构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等等;账号或者类似信息;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何时调查和报送?大概两个时间,一个明年11日开始尽职调查,中国所有金融机构要对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的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第二个是20189月各国税务机关开始交换信息。

第八,与中国交换信息的国家有哪些?中国政府20151217号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九十多个国家签了,其中第一批有55个国家是明年9月实施,这里面没有中国,第二有43个国家是20189月份实施,这里面有中国大陆。

第九,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怎么办?有什么处罚?如果金融机构有六种情形(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未按照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故意错报、漏报客户信息的;存在违规行为且拒绝纠正的;以规避办法规定为目的,帮助客户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之一的,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总局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不得评为A级;情节严重的,直接判为D级。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建议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纳税人有什么风险?和我们个人纳税人或者企业纳税人有什么关系?比如整个CRS都执行以后,中国和新加坡都采纳CRS标准,某个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税务局,并与中国税务局交换信息,每年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局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的资产收入状况。掌握这种状况之后怎么办?如果发现该款项没有在中国大陆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发现中国居民个人向境外转移资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就会按照该条例第39条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调查报告,有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优先考虑在香港投资。最近大陆高净值人士到香港买各种大额保险,2016年上半年中国内地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险新单的保费达到310亿港币。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以及其他国家实施CRS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对中国大陆高净值人士以及相关企业跨境资产配置的冲击非常严重,尤其是过去通过避税港很容易实施的逃避税,随着CRS和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税务风险会越来越大。为此,纳税人寻求有国际背景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务专业服务需求会急剧增长。

再说一下FATCA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这个是双边的,而不是多边的。美国FATCA法案比OECDCRS要早一点,也比CRS要严。一是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包括机构)都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二是要求所有国外金融机构对美国居民的尽职调查向美国税务局报信息。三是对金融机构不报的处理比CRS严,对于不合作的金融机构,如果有美国来源所得,美国将会对其总收入征收30%惩罚性税收。这个报送信息的内容和CRS差不多,这里不再赘述。我们国家2014626日和美国草签了双边协议,美国金融机构也要把中国居民在美设立的账户及相关信息通过美国国内税务局(IRS)交换给中国税务主管当局,但是尚未正式签署该协议,什么时候正式签署什么时候才能执行,所以FATCA这个法案中国目前还没有签署,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执行。网上传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后将废除FATCA法案,并已经明确写入美国共和党竞选纲领。特朗普上台后是不是能废得了这个法案还不得而知。

总之,随着BEPSCRSFATCA等制度的逐步实施,全球征税的大趋势将不可逆转,跨国公司和高净值人士的避税、逃税风险将加大。同时,中国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的实施将令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税务稽查也会更加严格,所以各类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税务师行业是涉税服务的主力军,下一步发展主要是向“互联网+涉税服务”转型,行业协会会给事务所和税务师提供服务,我们还要建立自己的互联网平台和服务系统;大型税务师事务所正纷纷探索互联网+涉税服务模式和平台,中小事务所也积极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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