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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车公用”的涉税分析

所谓“私车公用”,是指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企业的公务活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相关的费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用车补贴形式每月支付一笔费用给员工;二是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以租金形式每月支付一笔费用给员工;三是介与一和二之间,员工每月以汽油费、路桥费等费用发票进行报销,该种形式由于存在税务争议,不建议企业采用。以下着重对前二种形式进行涉税分析。

一、用车补贴形式

(一)员工个人的涉税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应当就该员工当月取得的固定用车补贴并计其当月工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的涉税分析

就该员工当月取得的固定用车补贴,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其他汽车费用属于员工个人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签订租赁合同形式

(一)员工个人的涉税分析

1、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 “财产租赁合同”税目适用1‰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2、增值税

租金部分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个人提供的财产租赁服务,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定,应当就该员工当月取得的汽车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地方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根据纳税税人所在地分别按7%、5%、1%的税率计征;

(2)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按3%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按2%征收率计征。

(二)企业的涉税分析

1、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 “财产租赁合同”税目适用1‰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2、增值税

车辆租金、企业适用后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在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进行抵扣。

3、企业所得税

车辆租金、企业适用后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2)租赁及汽车使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取得正规发票,且发票应直接开给企业;

(3)要注意区分由企业承担的汽车使用费用和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汽车固定费用,汽车使用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汽车固定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汽车使用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汽车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折旧费、车购税等。

三、举例说明

甲、乙两人为A公司员工,都将自己的私家车交公司使用,甲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每月租金800元;乙未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补贴形式每月收取使用费800元;甲、乙在扣除社保等相关费用后的工资每月均为4500元,公司使用汽车产生的油费每月均为1000元(不含税),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员工个人涉税情况

1、甲需交纳税款

(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4500-3500)*3%*12=36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800-800)*20%*12=0.00元;

(2)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800*12*1‰=9.60元;

(3)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合计甲需交纳税款369.60元。

2需交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4500+800-3500)*3%*12=648.00元。

(二)企业涉税情况

1、补贴方式

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支付员工的汽车补贴费用=800*12=9600.00元。

2、租赁方式

(1)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800*12*1‰=9.60元;

(2)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7%=170.00元;

(3)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支付的租金800*12=9600.00元;印花税9.60元;汽车油费1000元,合计10609.60元。

四、结论

以上举例只是希望能更加直观的表现“私车公用”费用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造成的涉税差异,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用车书面协议,其条款中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

2、企业必须建立公用车台账制度,每次使用车辆都应对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记录,避免因不能有效分清个人、企业使用,而导致合理费用无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况发生。

3、避免签订无租使用合同,该类合同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并要求补缴税款。

4、应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费用,产生的费用与租赁本身应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5、应关注地方税务机关有无具体规定,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的,按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

 

 

 

 本文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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