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减持限售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补缴营业税的问题
中瑞总经理戚有明 一点税会网
近期,我所陆续接到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反映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相关单位减持限售股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问题。单位减持限售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实也不是新政策、新规定,只是此类业务发生比较少,办税人员容易忽视未申报相关税费。相关政策如下:
一、征税依据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该公告明确了限售股减持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限售股转让买入价(扣除额)的确认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三、计税营业额计算
1.营业税=(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买入价)*税率5%;
2.增值税=(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买入价)÷(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