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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004企业员工出差报销差旅费补贴涉税收问题

问题1-1-004企业员工出差报销差旅费补贴涉税收问题

 问题:

1.差旅费补贴征不征个人所得税?

2.差旅费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背景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有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差旅费报销一般根据单位性质,自行规定,也可参考机关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一般采用包干使用,包干额为每人每天80元补助。

浙江省

市内交通费称为公杂费,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注:摘自《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

解答:

1. 差旅费的差旅费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具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公杂费)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是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差旅费实质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发生的费用,非一项工资性收入。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2项第4小点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津贴、补贴与生产经营相关,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个人所得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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